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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判决核准权法院级别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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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判决核准权法院级别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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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刑罚。我国对待死刑的态度一直非常慎重,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设立专门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后,才能生效,交付执行。判处死刑的案件分为两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核准程序上有所不同:

1.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2.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核准的报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对其中一名或几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将全部案件的证据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并且一案一报。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需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予以核准;

2.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 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进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