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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获刑引发争议:掏鸟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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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假掏自家门外燕隼鸟窝并出售,这样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对此,让我们一起跟随这篇文章深入了解大学生掏鸟行为获刑的背后故事及相关法律规定。该文章由123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概述】
新乡一名大学生在放暑假期间,与朋友一起掏自家门外的燕隼鸟窝,共掏得鸟窝中的燕隼共16只,其中出售了10只。他们因此被判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据悉,掏的鸟类为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小闫的家人透露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法律解读】
新乡检察院认为此案判决并不属于重判。但公众对此存在疑问:掏的又不是二级保护动物,不就掏几只鸟嘛,为何会被判这么重的刑罚?其实,根据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的裁判文书,闫某捕捉的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与普通的掏鸟窝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而闫某猎捕、售卖燕隼的行为,明显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
闫某在主观上是否明知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闫某及其同伙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在百度贴吧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与购买人的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闫某是在明知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依然非法猎捕、售卖的。
在数量方面,闫某伙同他人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达到16只之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达到一定数量,其中隼类(所有种)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起刑10年。而闫某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一标准。
【结论】
大学生掏自家门外的燕隼鸟窝并出售的行为,因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并不冤枉。这也提醒广大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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