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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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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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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高效地打击经济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针对已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做出了详细的补充规定。现在,让我们跟随中国法律咨询网(ChinaLawInfo.com)的编辑一起,深入了解一下这些补充规定的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概述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增设新条款第十一条之一:

对于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向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一万元,单位行贿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应立即启动立案追诉程序。

二、在原有规定中增设第六十一条之一关于虚开发票案:

除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发票外,其他类型发票的虚开行为,若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应予以立案追诉:

1. 虚开发票数量达到一百份以上,或虚开金额累计达到四十万元以上的;

2.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虚开发票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虚开发票行为。

三、还增设了第六十八条之一关于持有伪造发票案的规定: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应予以立案追诉:

1. 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达二十万元以上的;

2. 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达四十万元以上的;

3. 持有其他类型伪造发票二百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达八十万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详细介绍。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更深入的了解或需要法律咨询,请访问我们的官方网站中国法律咨询网(ChinaLawInfo.com),并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