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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后的挑战与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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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后的挑战与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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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诉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界定

随着抽象行政行为逐渐纳入行政诉讼,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范围。目前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诉讼显然不太现实。由于行政机关具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力,这些规范性文件既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是我国法律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没有审查法律的权力,主要是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如果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可能与现行宪法和法律存在冲突。我认为,应限定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范围。

(二)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级别

抽象行政行为因其层次不同,其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我们应当适当提高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法院级别。考虑到诉讼经验、法官素质、物质条件以及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更为适宜。我国审判机关在某些方面仍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和控制。基于此,由上级法院管辖下级法院相应行政区域的抽象行政行为案件,可能更有利于确保审查和判决的公正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条件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对象,并不直接作用于确定的个体,其对个体权利义务的影响具有滞后性。起诉主体的确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截然不同。考虑到抽象行政行为的影响力和其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只要公民能够证明该抽象行政行为已经或即将侵害自身既得权益或未来可确定的预期权益,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该抽象行政行为,而无需一定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这样有助于及时预防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侵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负面影响。

(四)司法审查结果与判决效力

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通常有两种结果:一是该行为合法合规,予以维持;二是该行为违法或不当,予以变更或撤销。对于后者,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变更或撤销后的溯及力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我认为,法院应按照一定标准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并作出司法建议送交相关监督部门。但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不可变更力。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变动导致大量具体行政行为变动,可能会引发行政管理混乱。抽象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失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治原则的核心,现行法律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已不符合这一原则,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已成为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