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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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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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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实践中有着微妙的联系与区别。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两者的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独立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