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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管制”究竟指的是什么?解析其含义与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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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管制”究竟指的是什么?解析其含义与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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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种类多种多样,其中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 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 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的规定,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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