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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新规:六条规定确保公正无私审查办案操守严厉监督治理无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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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新规:六条规定确保公正无私审查办案操守严厉监督治理无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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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律规定的有关职务。根据规定,检察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同时担任以下职务:

1. 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的,即确立夫妻关系。

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依照本条规定,检察官之间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3. 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4.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办法规定,检察官任职回避,由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对其职务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检察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规定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