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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核心特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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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核心特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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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从犯的犯罪特性探讨

协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受外界胁迫而参与犯罪,这也是其在共同犯罪人中获得相对宽大量刑的根本原因。对于胁迫对协从犯的刑事责任产生重要影响的原因,在于胁迫能对行为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强制。当行为人因担心自身利益的丧失或受到现实侵害时,可能会被胁迫参与犯罪。我认为以侵害行为人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并不应归类于真正意义上的胁迫。这种“胁迫”对行为人精神强制的程度,并未达到刑法对协从犯的构成要求。

作为非法利益的持有者,行为人应当认识到其非法利益,如赃物、赌债、在逃现状等,随时可能被剥夺。在这种认识下,非法利益的丧失对行为人的精神强制力究竟有多大,以及这种强制力是否足以达到刑法规定的受胁迫程度,仍然存在疑问。从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在受到以侵害其非法利益为内容的“胁迫”时所产生的恐惧感,其实是取得、持有非法利益这一先存事实所带来的附带后果。具有通常智力和法律意识的行为人,应当明确认识到这一因果关系。相较于侵害合法利益的威胁所产生的恐惧程度,以及行为人抗拒这两种恐惧拒绝犯罪的难度,上述两种胁迫的效果差距显著。前者成立协从犯的合理性程度较低。

我国刑法对主犯、从犯和协从犯的分类主要是以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为主。确定协从犯时,应主要关注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即行为实施犯罪对法益造成的现实损害或危险状态。在存在胁迫因素的情况下,如何衡量犯罪行为对法益的危害程度,是确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而判定协从犯的关键。有学者提出,被胁迫的程度与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成反比。被胁迫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程度大;相反,法益侵害程度则更严重。对于因非法利益受侵害而“胁迫”犯罪的行为人,其精神上的强制程度较小,较之于因合法利益受侵害而犯罪的真正协从犯,具有更大的意志自由。从其行为对法益的危害程度来看,并不会因其受到这种“胁迫”而必然出现任何减轻的表现,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不会因此减弱。将这种情况的行为人视为协从犯进行处罚,有悖我国刑法对犯罪人分类的基本标准。

针对这种观点,可能有人会觉得实践中受这种“胁迫”而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情有可原”。但如果仅根据已经发生的事实或所谓“人之常情”来确定构成协从犯的因素,而忽视刑法的规范性质,则有可能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刑法学是规范学而非事实学,构成要素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