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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累积效应:如何计算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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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累积效应:如何计算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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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许早已多次出现,但过去每次均未达到犯罪标准。那么,现在是否可以将过去的次数和损失累积计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呢?关于这个问题,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滥用职权能否累积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多次滥用职权或疏忽职守的行为,单次行为造成的损失并未达到犯罪标准,但多次累积的损失则可能达到。关于是否可以将这些次数和损失进行累积计算,以定罪量刑,存在较大的争议。

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打击渎职犯罪的实际需要,只要这些行为尚未超过追诉时效,就应该将其视为犯罪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滥用职权或疏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应该进行累计计算。

如果过去的每一次滥用职权行为都未达到犯罪标准,但此次被发现后,所有过去的损失金额可以累计计算。若累计金额达到严重程度,可以构成犯罪。特别严重的情形,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通常不会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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