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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行为多重定性:数罪与否的判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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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行为多重定性:数罪与否的判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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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发生的当天,原审被告人杨国接到举报称有一辆私运的大货车将经过百隆高速路永乐路段。杨国随即联系了在部门的罗成以及协警员黄松,四人共同商讨计划拦截该货车。罗成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杨国、黄松和杨明,前往高速路拦截目标车辆。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发现了被举报的大货车并成功将其截停在高速路交汇处。经检查发现车上载有后,罗成决定将大货车带出高速公路进行进一步调查。在停车场内,由于车主袁林的交涉和妥协,双方商定缴纳一笔四万元的资金以获得大货车的放行。随后车主袁林按约定支付了这笔款项。杨国核实收款后,通知罗成放行车辆。然而在放行后的一段行驶过程中,车辆被田东县的公安民警和局工作人员再次拦截并查获了。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袁林展开调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成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庭审过程中,罗成及其辩护律师主张应根据牵连犯理论来处理此案,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并主张按照受贿罪对罗成进行处罚。而公诉机关则认为罗成不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同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认定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并罚。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四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同时罗成在受贿过程中利用查禁犯罪的职务之便为犯罪人员逃避处罚提供条件,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罗成犯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对此案的评析指出虽然看似与一般犯罪理论相符的观点有一定的正确性但在面对职务犯罪时必须考虑到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特殊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案中涉及的所有人名均为化名以避免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