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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特殊假释规定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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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特殊假释规定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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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罪犯的假释执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着严格的执行标准。那么,针对特殊假释,我国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面我们将详细解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假释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假释时,必须严格掌握执行标准。除符合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罪犯,也可以适用假释。

二、未成年罪犯的假释

对于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在考虑其减刑、假释时,可以相较于成年罪犯适度放宽标准。只要符合刑法规定,即可考虑假释。

三、老残罪犯的假释

对于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其减刑、假释应当主要看其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如果有悔罪表现,已经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四、死刑缓期执行后的假释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如果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考虑假释。

五、假释的时间间隔及特殊情形

获假释的罪犯,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减刑。假释考试的期限也不能缩短。而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通常为一年。对于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再次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六、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及计算方式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假释的执行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若在判决前有先行羁押的,每天的羁押时间可以折抵一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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