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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详解:监管措施与处罚措施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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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详解:监管措施与处罚措施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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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毕井泉局长正式签署了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该办法自即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安全环境,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那么,这部新规都包含了哪些核心内容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吧。

第一章 总述

为依法查处通过网络进行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此办法。

此办法主要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这些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食品交易的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当这些主体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食品安全标准时,将适用此办法进行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全国范围内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监督指导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查处工作。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详解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承担起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这些平台和生产经营者需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鼓励这些平台和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和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其他规定

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需要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号。而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则需要在同样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信息包括平台的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信息等,并在完成备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这些平台还需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确保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安全可靠。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如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审查登记制度、自查制度、违法行为报告及制止制度等。

对于严重违法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本身也需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经营。

通过以上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详细解读,相信大家对这一法规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希望大家共同维护网络食品安全环境,共创和谐饮食新未来。关于食品生产与网络销售的管理规定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可以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产品,无需再次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而拥有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自家制作或加工的食品,也不需要额外的生产许可。

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网络上发布的食品名称、成分、产地、保质期、存储条件等信息,必须与食品标签或标识一致;

(二)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具有保健功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且保健食品的注册或备案信息需与实际注册或备案信息相符;

(三)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任何暗示其具有益智、增强抵抗力、提高免疫力等功能的宣传;

(四)对于有特殊存储、运输要求的食品,必须在网络信息中明确说明和提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规定中还指出,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相关许可证。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则需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还需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确保信息清晰可辨。

对于特定类型的食品,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在网络公示信息外,还需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等信息,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的数据查询页面。特别地,保健食品需明确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若食品有特殊的存储条件要求,如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存储和配送。

第三章主要涉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管理。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辖。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时,也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的相关部门管辖。若两个以上部门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部门处理,如有争议,由共同的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消费者若对网络食品安全有投诉或举报,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在调查处理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一系列职权,如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询问当事人等。对于通过网络购买的样品进行检验的,需按照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相关信息,对不合格的食品,相关部门需及时通知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网络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网络食品安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措施及责任规定

对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联系方式不明确的情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有责任协助通知。若无法联系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法规规定如下: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1.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存在引发大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的可能性;

2. 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隐藏食品安全隐患;

3.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4. 其他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方进行行政处理,约谈的情况及后续处理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若被约谈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增加对其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章 法律责任详述: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有明确规定的,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的备案义务,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若仍不改正,将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对于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平台及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同样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若不改正,将处以3万元的罚款。

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或未公开这些制度,监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若不改正,将处以罚款。对于未按要求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行为,将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罚。

若平台未设置专责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监管部门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若不改正,将处以罚款。对于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但未及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罚。

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如致人死亡、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等,监管部门将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其停业,并将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对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若未取得合法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罚。若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若不改正,将处以罚款。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生产经营者,也将受到相应的警告和罚款处罚。

特此规定,希望各相关方能严格遵守,确保网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与权益。

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违反规范行为

针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中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若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将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章 保障措施的违反

对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能按照规定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没有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进行贮存、配送的情况,该行为也属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一旦发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 信息真实性问题

如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出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及执行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在网络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章 结尾

以上即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更多有关问题可向123律师网(www.12364.com)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网络平台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