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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主体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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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主体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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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与外延,与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大致相同,具有特定的身份以及公务(职务)性质。具体来说,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行为和主观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则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

2. 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则更加广泛,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

3.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司、企业的公款,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以及特定款物等;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则更为广泛,包括公共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 刑罚差异: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通常较挪用公款罪轻。

以上是对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及其与挪用资金罪之间的区分的详细解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