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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部门最新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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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部门最新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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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统一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经验,特制定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接下来,来自法律常识网的小编为大家梳理了相关内容,供各位读者参阅。

关于三部门最新发布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意见解读如下: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则被视为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进行定罪处罚。

其中,“道路”和“机动车”的定义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或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

5. 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将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应根据其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对查获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进行拍照、录音或录像。有证人的,应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关键依据。若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但在抽取血样前逃脱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若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再次饮酒,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时,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拘留或取保候审等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或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对于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者,可以予以逮捕。

以上就是法律常识网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常识网的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