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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界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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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界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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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以及诽谤罪司法解释第5条相关规定,如果在网络上利用络进行辱骂、恐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将会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链接:

《关于办理利用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指出,如果在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处罚。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解析一下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主要行为方式:

1. 利用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情节恶劣并破坏社会秩序的,将被视为寻衅滋事罪。在实际情况中,我们需要注意两点:

如果针对特定的个人进行辱骂,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竞合。如果辱骂情节恶劣并破坏社会秩序,那么将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处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

对于此类行为,我们需要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只有辱骂、恐吓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并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实际的破坏,才可能会被定罪。对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情况,我们更注重的是教育和管理,轻易不应当将其视为犯罪处理。

2. 在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行为: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起哄闹事并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络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社会已经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势必会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情况中,我们需要明确两点:这里所指的“虚假信息”并非针对特定自然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是针对不特定的自然人或单位、公共事件而编造的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在现实社会中引起的公共秩序混乱。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不仅会导致网络秩序混乱,还可能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