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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界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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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界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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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胁手段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一、犯罪侵害的对象存在区别。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对象和获取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人。而在绑架罪中,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不同的人。

二、在客观表现上有所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如涉及暴力,通常是未来可能实施的威胁。而绑架罪的暴力威胁则是当场已经实施的。

三、行为方式上的差异。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不会将被害人掳走并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明确要求将被害人带走并予以隐藏、控制。如果行为人以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他人,并且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能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处理。如果是当场交出财物,且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罪论处;如果是以揭露隐私等方式进行威吓,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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