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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骗钱短信的量刑依据:信息数量能否成为定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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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骗钱短信的量刑依据:信息数量能否成为定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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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送短信技术手段,向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发送诈骗短信多达450余万条,如何处罚?能否以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作为量刑依据?123律师网(12364.com)整理相关知识为您解答。

群发骗钱短信能否以发送信息数作量刑依据

可以。达到五千条可以以诈骗罪未遂进行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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