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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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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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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应当为人民谋福利,总有一些人拿着国家的俸禄,却滥用职权,给人民与国家带来损失。那么,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究竟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123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一、问题意识的提出

我国刑法397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中,将这一罪名细化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还是二者兼有,仍存在争议。

二、理论的纷争及其问题厘清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学界有三种主要观点:

1. 故意说:认为滥用职权罪是故意行为,行为人明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滥用职权。但这种观点与刑法规定及实践存在诸多不符。

2. 过失说:认为虽然行为人滥用职权是故意的,但对于重大损失后果的发生是过失。在刑法将滥用职权罪规定为结果犯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结果没有故意,就不能将其解释为故意犯。

3. 复合罪过形式说:认为本罪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但这种观点在现行刑法中的缺陷较为明显,且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存在冲突。

笔者认为,在探讨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时,应综合考虑刑法的原则、实践以及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过失说更为合理,因为它与刑法其他条款相一致,更能实现罪刑均衡。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并非单一,而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变化。对于这一问题,学界仍在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到123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我们期待与各位共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以上内容是对“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什么”问题的深度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