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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少缴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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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少缴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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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在其利润较高的时段,由于资金周转的问题,并未按照会计账目上的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时,该公司已按规定进行了准确的缴纳。近期,税务机关对此提出异议。那么,有哪些税收方面的政策能够支持甲公司的这种做法?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需要按月或季度进行预缴的。企业必须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月度或季度平均预缴,或者采用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预缴方法。一旦预缴方法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也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通知指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处理好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年终结算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的比例应不少于70%。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预缴,并在年终进行结算。对于甲公司的做法,如果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因困难而采用其他预缴方式,那么甲公司可以按照其他方式进行预缴,但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必须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入库税款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甲公司的做法需要根据具体的税收政策和规定来评估其合法性。如果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企业可以尝试与税务机关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同时确保自身的税收缴纳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