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 6 1 5 2 8 3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处理原则与策略探讨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

问题描述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处理原则与策略探讨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姜某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在三十日刑满释放。仅仅过了一天,姜某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转为逮捕。同年十月二十六日,他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应当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如何计算已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姜某已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从三十一日开始至三十日结束。依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自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姜某自从三十日刑满释放后至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其主刑刑期是从一天开始计算,因此已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至三十日结束。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姜某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从三十一日开始至二十六日结束。因为姜某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并于二十六日才得到有罪判决。自一天开始的拘留时间是根据法律对徒刑刑期的计算规定,不应视为已经执行的主刑期间。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姜某从一天至二十六日期间是否实际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选举权、言论自由等权利无法享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只要剥夺政治权利未期满,就无法享有选举权。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至有罪判决前无法享有政治权利,事实上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