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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职务便利骗取土地使用权涉贪污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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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职务便利骗取土地使用权涉贪污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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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的要求是一视同仁的。除了行贿受贿,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涉及贪污,也会根据贪污的数额对当事人进行量刑。今天,我们将通过一起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贪污罪的相关法律条款。

指导案例号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涉及杨某某等贪污案。本案裁判要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二是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浙江省义乌市委常委及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骗取非法利益。杨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共谋后,通过购买旧房并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土地确权,最终非法获得巨额土地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土地使用权,构成贪污罪。最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郑某某、王某某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提醒广大国家公职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以免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对这起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贪污罪的打击力度是坚决的,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规范也是严格的。这也提醒我们每一个人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团队提出的杨某某并未利用工作之便的辩护观点,经过查证,义乌国际商贸城指挥部是义乌市委、市为推进国际商贸城建设工程而专门成立的机构,其中设立了确权报批科,该科室工作人员从国土资源局抽调,负责土地确权等审核及报批工作。而杨某某作为指挥部的总指挥,具有对该科室的领导权。在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工作职务主管、管理、接触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杨某某身为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指挥部总指挥,他通过给下属的确权报批科人员及其分管副总指挥打招呼,使得王某某等人虚报的拆迁安置得以实现。

对于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团队提出的王某某应获得土地安置补偿、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某某购房时的户口为居民户口,按照法律规定和义乌市拆迁安置规定,其并不具备获得土地确权的资格。杨某某等人明知王某某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却利用杨某某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国有土地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属于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本案中,王某某名下的地块已被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且义乌市文件明确该处的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杨某某等人关于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等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杨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全部犯罪处罚;郑某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