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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失职致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内涵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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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失职致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内涵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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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疏忽职守,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逃脱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详细解读这一罪名。

一、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理解

此罪名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逃脱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且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

此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当司法工作人员因疏忽职守,未能尽到监管职责,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逃脱,且造成严重后果时,便构成了此罪。

三、脱逃的定义

脱逃指的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从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羁押场所,或从押解途中、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只有真正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逃脱才能构成此罪,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则不能构成本罪,如构成犯罪,应以其他罪名如玩忽职守罪论处。

四、对“严重不负责任”的解读

“严重不负责任”指的是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如果行为虽然疏忽职守,但没有造成在押人员脱逃或者虽有脱逃但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本罪。

五、本罪的性质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的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导致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等。

六、主体的特殊性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出于过失,这是针对在押人员脱逃这一后果而言的。对于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则表现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构成本罪。如果构成故意犯罪,则应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