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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被没收财产后仍需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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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被没收财产后仍需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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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2年7月,王某从我这借走了2万元用于经营服装生意,但服装店盈利后,大部分收益都被王某用于个人消费。今年3月,王某因被判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请问我该如何追回我的债务?能否找王某的家人要求还款?小陈为你解答。

答:王某向你借款2万元经营服装生意,这一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但关于是否可以向王某的家人追讨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果是个人经营的,那么应以个人财产来承担。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的服装生意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的,那么他的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42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虽然是个人,但实际上是为了家庭利益而经营,或者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经营,且收益主要用于家庭成员的,那么这些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但根据你提供的情况,王某经营服装生意的收入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他的债务应被视为个人债务,你无法要求王某的家人来承担还款责任。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者的正当债务需要用没收财产来偿还的,经过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既然王某向你借款的2万元是在其财产被没收之前产生的债务,并且他的个人财产已被全部没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从王某被没收的财产中偿还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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