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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确认与破产债权的关联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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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确认与破产债权的关联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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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针织厂因管理不善陷入严重困境,未能如期清偿到期债务,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已向所在地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在申报破产债权的过程中,有一笔特殊债务引起了关注:针织厂因购买被认定为物品的货物,从而因单位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万元,但这笔罚金在破产宣告时仍未缴纳。

这笔罚金是否应该列入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呢?

笔者持有的观点是,这150万元的罚金不应被视为破产债权,也不应得到清偿。

罚金与税收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税收债权是基于公法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有所不同。破产企业对于所欠税款的责任并不会因破产而减免,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及全社会的税收利益。国家在征税时并非无偿服务,而是需要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及环境等多方面为纳税企业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高优先级的清偿债权。

相对于罚金,其性质和功能与税收存在实质性的不同。罚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单位或个人判处的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式。虽然罚金的收入也归国库,但它并非国家的经常性收入。国家在执行罚金时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其惩罚性和非公益性决定了不能将其与税收等同对待。

罚金是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刑罚,这并非在国家和犯罪单位或个人之间建立债的关系。能够被确认为破产企业债权的财产权利必须具备债的性质。债是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罚金在某种程度上与民法的债务关系相似,但刑法上的罚金与民法上的债务具有本质的区别。罚金作为刑法上的财产刑,是对犯罪单位或个人的惩罚措施,与债的关系在法律基础和目的上都有明显的差异。

我们需讨论的是除斥债权的相关问题。除斥债权是指破产法规定不具有清偿资格的债权。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以及一些其他国家的破产法例中,均将罚金、罚款等列为除斥债权的范畴。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罚金的执行被“除斥”在债权之外或排在普通债权的清偿之后是有其合理性的。目前我国现行破产法及民诉法对于企业破产前未缴纳的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这给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尽管如此,根据除斥债权的理论,本案中的罚金仍不应被确认为破产债权。这是因为罚金的性质、功能和目的都与普通债权存在明显区别,其执行应被排除在普通债权的清偿之外。这笔因针织厂购买物品而被判处的罚金,不应被列入破产债权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