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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 精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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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中法律的具体应用作出如下解释,详情请参照123律师网(123lawyer.com)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对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进行资金吸收的行为,若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得相关部门的合法许可或以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
二、通过互联网、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回报;
四、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若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则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无房产销售真实内容或非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通过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进行资金吸收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进行资金吸收的;
四至十二项涉及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股权转让、基金募集、保险销售、网络借贷等多个方面的非法资金吸收行为。
第三条:对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涉及一百五十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三、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上,并具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等特定情节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与第五条:对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文中详细列出了不同的金额标准和对象数量标准,同时对具有特定情节的情况也进行了明确。
为维护金融秩序与公众利益,对于上述列举的各类非法集资行为,我们将依法严惩,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具体案件审理中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第六条:
对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金额计算以行为人实际吸收的资金全额为准。若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还赃款并赔偿损失,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在提起公诉后退还赃款,则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对于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若能在提起公诉前完成资金清退,可免予刑事处罚。若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则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不涉及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若使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 集资后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集资规模明显不匹配,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为逃避返还资金而隐匿、销毁账目,或进行虚假破产、关闭的;
7.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8. 其他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在集资诈骗罪中,对于行为人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集资行为,仅对该部分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其他行为人没有共同故意和行为的,仅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超过100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当集资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伴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情节的,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但在案发前已归还的金额应予以扣除。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所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费用,不予扣除。而行为人支付的利息,除非本金未归还可抵扣本金外,应计入诈骗数额中。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判定如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并处或单处罚金的,罚金范围在五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在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罚金需超过五十万元。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刑罚判定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在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罚金需超过五十万元或予以没收财产。
第十条:
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或变相发行,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或变相发行累计超过200人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若违反国家规定,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 违法所得金额超过十万元的;
2. 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在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组织、领导传销等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服务的,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三条:
若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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