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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累犯认定宽大处理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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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累犯认定宽大处理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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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针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累犯定义存在一定争议,主要在于如何解读未成年人不能构成累犯的细节问题。尽管存在争议,但我们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理解持以宽容原则。

刑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将被视为累犯,并予以从重处罚。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由于法律语言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累犯存在分歧。

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态主要有两种:形态一,前后两罪均为未成年时期犯罪;形态二,前罪为未成年时期犯罪,后罪为成年时期犯罪。对于形态一不构成累犯,并无争议。但对于形态二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不同的看法。

我们认为形态二同样不构成累犯,理由如下:

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排除累犯的两个条件: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这两个条件是并列的、选择性的。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不能认定为累犯。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次是过失犯罪,那么就不构成累犯。同理,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次是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认定为累犯。上述形态二不构成累犯。

如果仅认为形态一不构成累犯,无法体现法律的普遍价值。因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年满16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而14至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只对特定的八种犯罪行为负责。在某些情况下,从犯罪到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罪,整个过程中只有四年甚至更少的时间。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法律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非个别案例,如果只承认形态一不构成累犯,则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宽容政策。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别能力较弱、易受外界影响等特点,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通常较小。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外,有助于他们积极改造、重新融入社会。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