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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货物瞒报行为解析:如何识别与应对瞒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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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货物瞒报行为解析:如何识别与应对瞒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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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是指少报通关货物种类,也就是分子用实际申报的货物掩盖要的货物。那么,在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瞒报行为是如何定义的呢?以下是律师网为您梳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如何界定通关普通货物物品的瞒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中,“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对于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需按照行为发生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除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1. 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除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这类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需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

2. 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这包括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以及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3. 间接普通货物、物品行为。这包括直接向人非法收购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门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且没有合法证明,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一般货物、物品的。

这种间接行为也可被称作准行为或牵连行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并没有直接参与活动,但其行为与有着密切的关联。甚至有些行为人与分子之间达成了默契。由于这些行为的存书,使得货物得以迅速扩散和销售,帮助分子达成目的。这类行为对国家的外贸管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情节严重的应被视为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行为中的“直接向人非法收购”,指的是明知对方是分子而直接向其购买货物。而“没有合法证明”则是指不符合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出口商品必须获得国家指定机关的许可证。但一些经过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凭进出口单证进出境。既没有许可证又没有单证的,即被视为没有合法证明,相应的行为构成。“海关单证”指的是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所使用的专用单证,如报税单等;而“进出口许可证”则是由国家外贸管理机关签发的,允许货物进出口的凭证。

对于上述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普通货物、物品罪。所谓的“情节严重”,通常以货物偷逃的应缴税额达到较大数额为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一般货物的价额达到5万元以上即可视为数额较大。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伴随着武装掩护或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缉私,那么这些行为可直接被视为“情节严重”,并认定其构成普通货物、物品罪。

瞒报是一种典型的手段,即通过少报通关货物种类来掩盖实际要的货物。例如,广东黄埔海关曾破获一起通过瞒报手法汽车的案件。货主以浮众石为名报关,但实际上集装箱内藏有多辆奔驰、本田等小轿车。再比如,厦门海关在漳州港也曾查获一起旧车案。某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进口原木和胶合板时,偷偷夹带了多辆二手小轿车。这些轿车被切割拆卸后藏匿在集装箱内。这些案例均显示出了瞒报的严重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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