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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累犯取保决策解析:法律适用与操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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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累犯取保决策解析:法律适用与操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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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院拥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而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各不相同。关于检察院是否能对累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下面由123律师网为读者进行详细解答。

一、检察院能否对累犯取保

累犯因其多次犯罪被认定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累犯是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检察院不能对累犯进行取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1.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3. 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4. 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六十五条则规定了关于累犯的判断标准,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即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特别累犯是指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况。其构成要件如下:

1.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只有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才能构成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其可能构成一般累犯。

2.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便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如管制、拘役或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3.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无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特别累犯,不受时间限制。

累犯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用取保候审。读者若对此类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咨询123律师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