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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犯罪共犯问题详解:犯罪成因、共犯关系及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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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犯罪共犯问题详解:犯罪成因、共犯关系及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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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及其特点

一、什么是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

特殊主体犯罪是指针对个人实行的犯罪,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无特定身份者可以成为有特定身份者的共犯,即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这些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则视为职务侵占罪共犯。

二、共同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1. 主体数量要求:共同犯罪必须涉及3人及以上,这是其在主体数量上的基本特征。

2. 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犯罪集团内部存在明确的组织结构和成员角色,如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一般成员。成员间通过明文或默许的规则进行维系,其中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最本质的特征。

3. 目的性强:犯罪集团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这一特点使其与基于低级趣味或封建习俗形成的组织相区别。

4. 稳定性较高:共同犯罪人为了长期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关系和形式依然存续,而非一次性行为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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