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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罪:既遂与未遂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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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罪:既遂与未遂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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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林某,表示想购买一名男婴为其去世的弟弟续香火,并请求林某帮忙寻找合适的男婴。某日,林某的亲戚李某产下一名男婴,因家庭困难且已有三个孩子,决定不再抚养新生婴儿。次日,他们将男婴交给了林某。林某将男婴从四川带到邓某家中,准备以三万多元的价格出售,但邓某夫妇认为价格过高并未购买。当晚,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过程中,审判团队对于林某构成儿童罪并无异议。关于此案是既遂还是未遂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种观点是,林某以出卖为目的,实际已经将孩子从四川带到三明,实施了贩卖行为,构成儿童罪的既遂。他们认为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运、接送、中转任一行为,就构成既遂,无论儿童是否实际被卖出,都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判定。

另一种观点则是,林某在贩卖前并未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贩卖,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法律解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规定,儿童罪的典型行为包括三个阶段:手段行为(、绑架、收买)、中间行为(中转、接送)和结果行为(贩卖)。既遂与未遂的判定应根据不同的行为阶段来确定。对于贩卖这一结果行为,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贩卖出手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本案中,林某所贩卖的男婴并非通过拐骗、绑架、收买手段获得,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贩卖,应属于犯罪未遂。这种区分更能反映不同案件的危害程度,也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是否构成拐骗、绑架、收买等行为,或者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危害程度有明显的不同。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林某的贩卖行为并未完成,应属于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