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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合法权益详解:不容忽视的五大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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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合法权益详解:不容忽视的五大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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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标的物提存权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合同法》第101条详细规定了可以进行提存的情形,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当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时,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并将所得的价款进行提存。一旦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九、债权人怠于通知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70条规定,如果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却没有通知债务人,导致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选择将标的物提存。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时效届满抗辩权

《合同法》与《民法总则》对于诉讼时效都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对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将消灭。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虽然仍拥有请求权,但丧失了胜诉权。

十一、债权债务转让后的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和85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果债务人转移义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以上所述是债务人在与债权人交往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债务人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同时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抗辩,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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