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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能否突破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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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能否突破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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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是有权向法院起诉的。若债务人有已到期的债权而不主张,从而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那么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否可突破专属管辖的问题,下面通过123律师网(12364.com)的整理,给大家作简要说明。

一、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专属管辖

当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时,是不能突破专属管辖的。如果代位权的标的是不动产,那么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要是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同样,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是如此。如果其中任何一项债权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代位权都不能行使。

2. 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只要债务人没有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构成“怠于行使”。这包括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等情况。如果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3. 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清偿期。

4.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了损害或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5. 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可代为行使的,且必须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之外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时,如果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应由专属管辖的法院受理。关于法律方面的帮助,您可以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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