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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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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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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应收账款质押得以确立,它将具备以下作用与效力:

(一)优先受偿权利的确认

质押的核心特点即在于其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当质权人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却未得到清偿时,质权人有权对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将优先于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及其他任何第三人得到清偿。

(二)制止损害质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问题的解释,若质权人在实现权利时遭遇出质人或设质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拒绝,可采取法律手段。在质权存续期间,如发现出质人有恶意放弃、减免或向第三方转让债权等行为,质权人有权立即制止。若自行制止无效或无法实现质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方损害自身债权的行为,或就质权相关事宜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三)代位物追及权益

当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早于主债务的清偿期限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商议提前使用应收账款来清偿主债务,或向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提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预先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将已收账款存入特定账户,或直接将款项转化为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四)担保利益追及权益

当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附带其他抵押、质押或保证作为额外担保时,质权人的权益可以扩展至这些担保利益。在债权清偿期满后,如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质权人可代替出质人的位置,行使担保权。

(五)破产时的特别权益

关于出质人破产时是否可以行使别除权,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但鉴于我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已确认债权质押的合法性,理应承认质权人在出质人破产时,对于已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别除权,即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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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原《合同法》与《担保法》同时废止。针对与《民法典》相关的债务问题,我们建议您访问123律师网的官方网站(12364.com),并点击相关链接进行详细了解。如有需要,可随时咨询123律师网的债权债务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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