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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核心策略与处理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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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核心策略与处理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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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原审被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全面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对案件卷宗的仔细研读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的案情有了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现在,根据所掌握的事实和法律,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本案时参考。

一、原审被告依约完成拆迁工作,无返还拆迁款项的责任

原审被告钱某的一处老宅因影响村镇规划,经当时担任村委主任的张思堂与其协商,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钱某需清除老宅宅基地上的杂物及树木,作为补偿,将获得2500元现金。钱某已按照协议完成了拆迁任务,并得到了2500元的补偿。在村委主任任期结束后,新的接任者要求钱某补打相关手续,目的是为了与新村委进行账目交接。前任村委主任却持据提起了诉讼。从证据来看,钱某的老宅宅基地上并未有其个人所有的财物。

二、收据的性质及其相关问题

从案件的实质性内容来看,村委主任张某作为宅基地工作的负责人,其行使的是职务行为。最终的给付责任应由村委会承担。对于原村委主任张某垫付给6户的现金是否合理、给付原审被告是否合理以及规划未完成的原因等问题,均属于村委会的内部管理问题。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耿潭村委会,不应当由其承担经济损失。而最终承担给付原村委主任张某继承人的责任也应是耿潭村委会。

从字面上理解收据的性质,它并非欠据,而仅能证明原审被告钱某曾收到过村委干部的2500元拆迁款。此收据并不能证明钱某欠原村委主任的现金,因此收据不承担返还的义务。从原审判决的内容来看,判决认为原村委主任张某在其中仅起中介作用,但并无任何证据能证明6户与原审被告钱某之间达成了协议。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成立的话,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应约束中介人。原村委主任张某的继承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6户返还其垫付的2500元现金。

本案中原审被告钱某并不具备承担返还2500元义务的主体资格,同时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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