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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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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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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间,或自然人相互间的借贷问题,应视作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处理,并遵循本指引的规定。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引发的争议,则不适用本指引。对于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借贷问题,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但对于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被取缔后的清退纠纷,若协商不成并诉至法院,则应受理。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涉及到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亦应裁定不予受理。

为正确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及司法解释,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合法借贷行为,防止和抵制规避金融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此举旨在确保融资渠道畅通,推动信贷市场多元结构形成,并借助审判职能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推动市场主体守法诚信。

二、针对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间或自然人间的借贷问题,如前述,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引发的争议,则不适用本指引的具体规定。因非法集资等被银监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借贷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应当予以执行。在非法金融机构被取缔后的清退纠纷中,若协商不成并诉至法院,则应予以受理。

三、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应以借款合同中注明的签约方作为原告和被告。若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则应以其他债权凭证上注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原告和被告,但本指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尽管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当其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时,若借款合同中已对利率有所规定,则可以在该利率基础上增加30%来主张逾期利息。增加后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若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支付或虽约定了利息但对利率约定不明确,则可以在中国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30%来主张逾期利息。

当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时,逾期利息的计算从该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并从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16、对于出借人依据未设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针对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时效则从欠条出具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若欠条虽名为欠条,实为借条,则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17、若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而借款人在该通知上签字或盖章,这应被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到法律保护。

18、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以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高利贷等事实。

19、对于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如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后,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又撤销案件,或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出借人再次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重新受理。若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

2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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