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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夫妻债权债务关系的策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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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夫妻债权债务关系的策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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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指请求他人履行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债务则是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义务。夫妻之间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呢?针对这一问题,今天律师在线平台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夫妻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问题,以债务形成时的时间阶段作为判断基础,《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的不同情形。

对于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这两种情形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是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虽然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了处理,这些决定对原夫妻双方有约束力。这些决定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解释(二)》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处理夫妻财产和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无法表达意见的地位。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在彼此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同样,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的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与外部的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仍有权向原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共同债务。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以债务形成时的时间阶段为切入,分为婚前形成的个人债务和婚后共同生活形成的共同债务两种情况。如有疑问,欢迎咨询律师在线平台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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