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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书面证据效力对比:孰轻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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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书面证据效力对比:孰轻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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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合同在企业买卖活动中越来越普及,而电子证据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其效力却与书面证据有所不同。那么,电子证据与书面证据效力谁更大呢?

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证据的特点是什么?电子证据具有客观公正性。其借助的计算机等电子数字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的运算、发送、接收、存储和演示可以称得上“铁面无私”,所以与传统的证据形成形式相比更具有客观公正性。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电子证据必须借助计算机技术和存储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的技术设备,电子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从电子证据依赖的设备,存储信息的介质,传输手段,收集和审查鉴定判断上来看,电子证据从产生到运用,各个环节都离不开高、精、尖科学技术的支持。电子证据还具有多样性。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表现出的信息内容往往不是单一的数据、图像或声音,而是数据、声音、图像、图形、动画、文本的结合。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使得电子证据更加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特点。

电子证据与书面证据效力谁更大,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但无论如何,电子证据都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其效力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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