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 6 1 5 2 8 3

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程序合并审理研究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

问题描述

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程序合并审理研究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A、B、C三公司是地产公司的股东,地产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A、B公司各占40%的股份,C公司占20%的股份,但C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地产公司千大通公司货款1600万元,大通公司向法院请求地产公司偿还欠款,A、B公司在100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对地产公司的清算责任。法院在审理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应当予以释明;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可以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笔者认为,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公司债务清偿程序与清算程序的关系本质上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的关系,两者的程序效力不同,破产程序的效力高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公司债务清偿程序和清算程序使用的时间不同。公司债务清偿程序适用于公司解散、破产前,一旦公司被解散或破产,就必然适用清算程序。《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法院受理公司破产后,就必须中止公司债务的清偿。

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猜你喜欢内容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