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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付工程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纠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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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付工程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纠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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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方以及支付工程款后可能产生的纠纷问题,许多建设单位可能对此存在疑问。尤其是当多付工程款时,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今天,我们将结合123律师网的解答,为读者们深入解析这个问题,希望能为读者们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

关于多付工程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纠纷的问题

是的,多付工程款确实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当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招标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如果施工单位收到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并且未予返还,那么这超出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换句话说,施工单位收到额外款项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合法依据。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来说,根据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额外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是有权要求返还的。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外,比如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等。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规定,如果得利人并不知道且无理由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该利益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他们就不承担返还义务。相反,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规定,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受损方有权要求其返还并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还规定,如果得利人已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方,那么受损方有权要求第三方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多付工程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解答。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法律帮助或咨询,欢迎来到123律师网(12364.com)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希望我们的解答能为您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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