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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务承担约定下的财产追加执行理由探讨:股东间债务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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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务承担约定下的财产追加执行理由探讨:股东间债务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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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完成出资责任后,即可获得公司的股权,且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那么,股东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呢?下面由专业律师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

股东间债务承担约定能否作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依据

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一般不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

在实际情境中,公司股东之间可能会达成关于公司债务承担比例和方式的约定,此类约定在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应。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些约定并不能对第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第三方既不能因这些约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也不能据此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相关法律规定引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

1. 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公司需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自身的债务。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股东之间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这一问题,答案是不能的。公司是有独立财产权的,读者如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或需求,欢迎咨询专业律师或到相关网站(如123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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