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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约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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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约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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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当债务逾期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债务。在民法典中,关于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是否可以约定,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此,123律师网进行了相关知识的整理,以飨读者。

一、民法典中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能否约定?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可以由保证人和债权人通过协商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那么保证期间默认为债务履行期满后的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段时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在这段时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进行约定,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如何行使一般保证的担保权?

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行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如果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享有拒绝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并非绝对,其行使条件和限制条件并存。

行使条件如下:

1. 保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这样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 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诉讼或仲裁前、过程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免除保证责任。

限制条件方面,虽然先诉抗辩权是为了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立,但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利。《担保法》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例如,当债权人的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时,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或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债权人需要在这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对此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建议到123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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