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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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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中,我们知道在公司经营的时候,有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有关债权债务的相关问题,我们知道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一般会通过具体的合作来进行保障。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可能债权人的利益就会遭受到巨大的损失。对此我们将讲解下怎样对善意的公司债权人进行保护?这一问题,下面123律师网(12364.com)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怎样对善意的公司债权人进行保护
一、公司法上对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是首要保护对象,特别是无担保债权人。第一,债权人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总体上缺乏对公司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劣势地位所带来的后果通常是债权人错过最佳的诉讼期限,承担败诉的风险。第二,由投资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当今的公司类型中占据着较大的比例,在此种公司中,投资人只要于公司之初认缴完全,将不再承担公司经营失败所带来的认缴股份之外的财产损失,也就是说将公司经营的风险在投资人出资之外转移给了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承担大的风险。清算组接管公司财务,总管清算事宜,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在清算过程中,为了防止清算组成员侵吞公司财产,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公司财产的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二)11条、18条、20条规定了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拖延清算、虚假清算、导致无法清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公司清算过程中侵害权利人利益的主要类型
(一)公司的注销未经过合法的清算环节
相关债权人和利益关系人的切身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有效的、合法的清算基础上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解散后,股东等清算主体不主动进行清算,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公司要想解散必须经过一个法定的环节,那就是清算,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只能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第三方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威胁。法人在存续期间,其债权债务关系会一直存在,但是随着法人人格的消灭,与之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会随之消灭,也就是说法人不再享有债权也不再承担债务。如果没经过清算环节的情况下进行注销登记,法人相应的债务就会随着公司的注销而消灭,对公司债权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有关法律都规定公司的解散一定要经过清算。法律对此明文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外的活动”。
(二)股东违法分配公司财产
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并未对公司进行实质的清算程序,而是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利用违法方式,在公司财产未进行偿还债务的时候,就将公司财产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清算时候的财产分配一定要依据法律的规范进行。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如果没有经过清算,就将财产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该股东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并赔偿其因此种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工商部门在受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时,要对公司是否履行了清算义务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发现公司没有进行清算,则不予给公司办理登记。否则,工商部门的行为就是无效行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撤销工商部门的无效行为,并要求工商部门由其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债权申报期限的效力和预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并没有对此期限的效力做出相关的规定和说明,债权人就搞不清楚此期限是债权的除斥期间还是债权的诉讼期间。此种缺陷最为常见的后果就是债权人在债权申报申报的期间内没有向清算组申报自己的债权,清算组就以债权人已过申报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债务。这是法律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大漏洞。
三、公司清算阶段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
公司清算问题存在大量的因公司解散时没有进行清算而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障。
(一)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建立公司清算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是确保公司清算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进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建立相关的清算法律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确立清算前置的必要性
必须明确一个理念,即公司非经清算不得注销。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在欧美等国的相关法律中,均有此项规定。在构建公司清算的法律制度时,应将“非经清算,不得解散”的理念明确地融入其中。这样的做法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并完善司法解散制度
纵观全球各国的立法实践,司法解散制度被普遍规定。司法启动的公司解散程序更能确保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效运行。对于债权人而言,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启动公司清算程序,而不再仅仅是被动地等待负债公司的决定。这为及时保全自身利益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与行政解散相比,司法解散具有强制性、终极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更显其优越性。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建立并强化公司法中的司法解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法院的司法解散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解散,都属于强制解散的范畴。当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将主动行使权利进行解散。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解散命令通常由工商管理部门、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如公司对机关作出的行政命令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审查。当公司申请的理由成立时,法院可裁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也就是说,行政解散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的最终解散,而司法解散则必然导致公司的解体。
三、转变清算方式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主要是以行政特别清算为主。这种清算方式并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市场经济要求尽可能缩小的职能范围。建议以司法特别清算来替代现有的行政特别清算,这样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健全我国清算人制度
针对我国清算人制度现状中存在的不足,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职业清算人制度。职业清算人的出现,能够使现有的清算人从繁琐的清算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其本职工作。职业清算人还有助于实现清算事务的公正性和提高清算活动的效率。
五、强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旨在防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涉及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时,该制度将否认公司与背后股东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和应用公司人格否认的相关制度。
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我们对于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内容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失,主要还是要依靠清算组织在清算时尽职尽责,妥善保护公司现有资金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欢迎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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