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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司法认定:人民法院审查约定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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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司法认定:人民法院审查约定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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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双方在担保合同中若明确规定了担保方在债务方不履行或未偿还债务时即刻承担担保责任,且无需附加任何条件,那么该种约定应当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何种担保约定应当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的问题,下面将由我们为您详细解析。

一、何为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

1、在担保合同中,如双方约定了当债务方不履行或未偿还债务时,担保方即刻无条件地承担担保责任,且并无先由债务方承担责任的表述,则此类约定应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2、其法律依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XXX条。

二、连带保证责任如何实施

1、若担保人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共同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则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如债务方到期未履行,则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方清偿,也可要求担保人清偿。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履行债务上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2、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虽加重了其负担,但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据约定或按其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而在其外部关系中,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有共同、全面的清偿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选择向某一位或几位债务人主张债权,各债务人不能以其内部另有约定来对抗债权人。

3、在具体执行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作为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承担实体责任时并无先后之分,谁具备偿付能力谁就先予偿付。需注意的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未到或主债务人已有履约能力并开始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唯有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主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时,债权人才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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