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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处置新途径:不良债权转让的操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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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处置新途径:不良债权转让的操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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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拥有将不良债权转让出去的能力,不论是转让给投资者、投资公司还是境外投资者都是可行的。转让是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权的一种常见方式。那么,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如何进行的呢?以下为详细的解读。

关于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过程:

1. 商业银行所持有的不良债权与普通债权无异,应当遵守《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合同法》中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以下情况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如基于信任关系的拜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只要该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该等约定有效;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只要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之内,即应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使有中国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

2. 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这一行为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不会引发金融秩序的混乱。

3. 银行转让具体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非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运营性活动。此行为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应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复》中有关企业借贷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

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也存在一些情况是不被允许的:

1. 受让方主体资格存在障碍。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贷款收息是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益。由贷款而构成的债权及其他权益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允许,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相关法律规则规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才能运营金融业务。

2. 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如果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新的企业将成为债权人,对原借款人享有债权。这会使原贷款合同的主体变为非金融机构,从而构成企业间借贷。这将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规定相违背,可能导致银行向其他非金融企业转让债权的合同无效。

3. 不良债权的定价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目前尚无国际公认的定价规范和程序。不良债权的定价成为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最大难题。《贷款通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非由国务院决定。而不良债权的转让通常涉及回收有困难的债权,无论是作为转让方的债权银行还是作为受让方的企业,都希望采取打折的方式进行。按照账面价值转让不良债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如此严格的《贷款通则》规定下,以市场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4、关于核销方面的难题。财政部所颁布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的债权核销有着严格的规定。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后,仅有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债权方可被视为呆账并予以核销:(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其法人资格;(二)借款人死亡;(三)借款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四)借款人和担保人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终止法人资格;(五)借款人犯罪受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且没有其他承担者;(六)经过法院对借款人、担保人强制执行并裁定执行终结;(七)金融企业的抵债资产小于贷款本息差额的部分;(八)因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而产生的垫款;(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由于财政部设定了严格的贷款核销条件,对于不符合这些条件的贷款损失,将无法进行有效核销,从而也在客观上限制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让操作。

5、关于银行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由于不良债权的实际回收率无法达到100%,部分债权受让方会以低于不良债权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然后向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明确规定,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如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将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查处。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债权转让时,如涉及转让给非国有企业,可能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通知,强调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银行债权转让给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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