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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法律视角下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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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法律视角下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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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升和张静(均为化名)结婚之后协议离婚。在离婚时,两人约定各自所欠的债务由各自承担。陈升曾向张某赊欠了6000余元的茶叶款,到期之后,张某多次向陈升催讨未果。于是,张某将陈升及其前妻张静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安徽省金寨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赊欠的茶叶款,因为没有特别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此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尽管陈升和张静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对外债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法院判定陈升和张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解读

对于这一情况,法官表示,债权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通常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且这一约定为第三人知晓,那么就可以排除夫妻共同的债务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陈升和张静离婚时约定了各自承担自己所欠的债务,但这是他们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只对双方有效,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法官提醒张静,在承担债务后,她有权向前夫追偿。如果前夫没有财产可供归还,她可以在前夫有财产的时候再次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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