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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权申报为焦点,深入探讨申报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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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权申报为焦点,深入探讨申报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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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债权申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是请求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如果是劳务或服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则可以申报。

2. 必须是基于债务人财产作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这里的债务人财产指的是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包括一般财产和特定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都可以申报。

3. 必须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无论债权是否已到期,都可以申报。

4. 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5. 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无效原因、诉讼时效已届满、无证据或证据虚假等情形的债权不得申报。

二、特别情形

1. 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2. 利息请求权:破产申请受理前随本金一同申报。

3. 待定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申报时需说明待定状况。

4. 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共同申报,也可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申报。

5. 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尚未代替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

6.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破产时,其债权人有权申报全部债权。

7.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可以以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 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事务的,受托人可以此申报债权。

9. 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债务人为票据出票人,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的,付款人可以此申报债权。

以上是由法律常识分享平台123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债权申报情形的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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