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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职权行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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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职权行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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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关系中,存在一种特定的角色,他们享有要求债务人执行或不执行特定行为的权利。他们被称为债权人,而与他们相对的则是债务人。债权的存在赋予了债权人在这项关系中的特定地位和权益。

在古代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和债务通常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和交换关系的复杂化,债权债务逐渐具备了可转让性,这也意味着第三者可以被允许分享债权或承担债务。这种变化意味着债权人的地位和重要性有了新的超越。

在债的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被严格界定。虽然许多债的关系中,同一当事人可能同时拥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身份,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在法律层面上,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分离的情况下进行区分的。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方式

1. 首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行。之后的会议则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召开:①当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②由管理人或债权人委员会提议;③当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联合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出建议时。

2. 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应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1.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 核对并确认债权;

- 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后更换管理人,并审查其费用及报酬;

- 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 选举或替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活动;

- 通过企业的重整计划;

- 通过和解协议;

- 通过关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通过破产财产的估价方案;

-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执行法院认为应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方可生效:一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二是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若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其利益,可在决议作出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撤销。

3.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如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特定事项,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将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若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同样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的裁定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另行通知债权人。

4. 对于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的裁定,若债权人有异议,特别是当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一半以上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总体而言,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债权人会议则是协调和决策的重要平台。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确保了债的关系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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