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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起诉状:原告维权诉求与证据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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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起诉状:原告维权诉求与证据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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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种行为。对于债权人而言,这保障了其权益得到应有保障。下面由123律师网为大家解读有关代位权诉讼的相关内容。

在某一代位权纠纷案件中,上诉人(原审原告)XX惠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都区xx路1号,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xx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工xx天府大道)以及第三人四川xx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园村)产生了纠纷。上诉人不服彭州市人民法院的(2011)彭州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故提起上诉。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xx公司与第三人xx公司间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明确第三人xx公司对被告xx公司的债权性质、金额以及是否到期。判决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不当。

一、关于审计报告的采纳问题

审计报告清楚地反映了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具有紧密关联性,应当予以采纳。原审认为两份审计报告只能反映被告xx公司截止特定日期的会计报告情况,无法证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构成、性质以及是否到期等,因此与本案无关联性。但实际上:

1. 审计报告中的“其他应付款”部分明确记录了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往来款项,证明了被上诉人对第三人负有债务。

2. 两份审计报告相互印证,证明被上诉人欠第三人债务金额巨大,债务性质为往来款,与本案密切相关。

3. 第三人对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应当清晰,被上诉人的否认并不能成为否定审计报告的理由。

二、关于债务的性质与到期问题

《审计报告》已证明被上诉人欠第三人的债务性质为往来款,并非不能行使代位权的特殊债务。根据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被上诉人的其他应付款属于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为0,说明被上诉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并给出公正的判决。

鉴于被上诉人的对外负债全部为流动负债,且审计报告截止日期为每月的31日,因此流动负债的最迟到期日也应为每月的31日。由此,被上诉人的审计报告证明了欠第三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关于原审判决,其审理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在两次庭审中,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并未提出“债务尚未到期”的抗辩理由,而原审法院既未对此进行调查,也未要求双方进行说明或举证。原审法院不能仅凭未经调查、举证和辩论的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曾四次通知原告开庭,而上诉人每次都如期到庭,但两次因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缺席而无法如期开庭,导致开庭时间一再改定。在已有证据证明被告和第三人持有证据却拒不提供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证据,而非无限度地要求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的这种做法似乎是在对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做出无原则的妥协和让步,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正。

关于原审判决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也存在不当之处。上诉人已经举出审计报告证明被上诉人欠第三人1000余万元债务,且性质属于往来款,期限也已到期。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对此不予认可时,原审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反驳证据。原审法院却要求上诉人继续提供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时,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到期的凭证应由其自己保管。他们有条件也有能力提供证据推翻审计报告,但却拒不提供,因此应当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即认定审计报告证明的事实成立。

被上诉人的审计报告证明了截止XX月XX日被欠第三人债务的具体金额,该债务属于往来款性质,并非不能行使代位权的特殊款项,且该债务已到期。原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不当之处,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我们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情况复杂,我们推荐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访问123律师网进行在线咨询。XX惠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诚挚地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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