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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管辖的司法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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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管辖的司法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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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的数量逐渐攀升,各地的司法机构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于管辖权的认定存在不同的看法。那么,保险代位求偿的管辖权究竟该如何确定呢?下面,我们将由华夏法律咨询中心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观点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本质为债权转移。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均无区分其为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的必要。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针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程有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受让人在接受债权债务时明确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则不在此限。保险人代为取得的权利既包含实体权利也包含程序权利。故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间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

观点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似的权利,都是基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代位追索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与行使,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直接联系。不应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来决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债权人依照合同法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代位求偿权可参照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民法中普通的债权让与、民法中的代位继承等都是具有法定性的权利,它们突破了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尽管它们具有相似之处,但仍有明显的区别。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的替代,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其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即当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被保险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毁时,被保险人有权请求赔偿。从本质上讲,尽管保险人享有代位权,但这种权利仍应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一部分。保险人所接手的权利并未因代位求偿权的发生而改变。变化的只是被保险人原有的权利主体地位被其保险公司所取代,保险公司所接手的是原属于被保险人的债权及其相关请求权。

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即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间所签订的合同关系或发生的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且该仲裁条款经审查合法有效,那么应优先适用该仲裁条款,保险公司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可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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