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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之约的债务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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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之约的债务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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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文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来确定其归属,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也可以约定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是基于双方自由意愿的表达,该约定在夫妻间也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样的约定并不具备约束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夫妻财产将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基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债务的转让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原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之间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这种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离婚协议中对债务作出的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即使约定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如果一方已经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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